2003年6月9日交通部與警政署決議,員警的交通違規罰鍰獎金與取締件數多寡脫鉤,執法方式也決修正,同一地點、一定時間,不得連續逕行舉發違規。

當年規定,交通違規罰鍰收入應部分移作開單員警的獎金,因此員警開單非常積極,每年罰款金額高達新台幣40、50億元,造成「不到1分鐘路程被開了3張罰單,政府將民眾當提款機」的民怨,因而達成上述決議。

if (typeof(ONEAD) !== "undefined"){ONEAD.cmd = ONEAD.cmd || [];ONEAD.cmd.push(function(){ONEAD_slot('div-inread-ad', 'inread');});} 交通部配合修改《違反交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》,民眾超速行車,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,或者是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,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,才可以連續舉發,隧道內例外。細則修正後,不到3公里被連開2張罰單得離譜違規取締情形減少。

不過,《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》仍然明訂,地方政府或處罰機關所分配到的罰金收入,最高可提撥6%獎勵金,其中65%可用於警政署所屬專業警察機構。

所以,開罰單仍然是員警的財源,連未參與第一線交通執法的長官,都可坐享罰單分紅獎金,「員警勤開罰單賺獎金、民眾失血瘦荷包」怪異現象並未消除,交通違規罰單仍然滿天飛,每個縣市每年提撥的交通罰鍰獎金,可以高達新台幣3億元。

在立法委員強烈要求下,交通部終於修改這項辦法,2012年元月起刪除交通罰鍰收入作為道路安全人員獎金的法規。警察躲起來取締交通違規的行為慢慢減少。但距離員警獎金與取締件數脫鉤承諾,已時隔8年半,民眾的錢政府能搶就搶令人不敢苟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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